释义 |
律师分析: 过户房产的进行:需要过户房产的双方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受理后,过户方缴清相关的税费,领取新的产权证书即完成了房产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