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者生前的亲笔记录算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被害人)陈述)。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文书属于书证,是证据形式的一种。这里的老文书自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只是该证据要经过质证、审查,要看该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力。如果与本案有关,并且已经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效力很高。如果是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上诉是针对一审判决提起的,对其中的事实是可以否则和抗辩的,一般意义上是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现实中,有时提供证据很难,保存的资料很少,可以先将与案件有关联的文书资料都收集起来,自行梳理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梳理,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提交。 总结起来就是,只要是对案件有利的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所以给大家的建议就是,有过的文书资料,如果比较重要,一定保存好原件,如果从其他机构获取的文书,一定要记住获取的时间、相关的当事人是谁、获取的机构部门,以便在文书丢失的情况下,能够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