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拒收标的物要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买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收货物的,卖方可申请提存。根据法律规定,提存应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且卖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买方。 一、合同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二、合同终止后和义务怎样才算终止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1、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2、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3、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三、合同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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