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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伪证行为增多的原因
释义
    (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健全1.刑法规定不严密。我国刑法中对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值得指出的是,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都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中并不适用。在刑法中对民事伪证行为加以规定的只有《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而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可知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实施的伪证行为并不构成犯罪。2.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严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在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情况下拘留、由谁来认定和制裁、程序如何启动等好多问题,我国法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的两种极端,一种是乱处罚,一种是不处罚。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现在重点就在于这个“确有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笔者认为,第一,规定不够细致。法律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也规定了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但是对这个“确有困难”规定的过于笼统,比如年迈应为多大岁数以上,行动不便要达到什么程度,特殊岗位的范围等等没有做出细致规定。第二,立法空白。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庭许可而拒绝出庭作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可以对其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等并无规定。将这些全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实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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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