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倒卖文物罪是指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构成倒卖文物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