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恐怖主义需要掌握的知识 |
释义 | 1、恐怖主义与恐怖分子“恐怖”,另一种说法就是暴力行为。恐怖主义是一个包含浓厚的法律、伦理意识的价值判断的概念。不管人们对恐怖主义行为如何的怒骂,如果去掉情感色彩和价值判断,单单从人类暴力发展史角度看,恐怖主义仅仅是一种特殊的暴力形式,其特点就是不受特定时代环境下公认的暴力使用规则,在攻击的手段、对象、范围方面不受任何道德、法律的约束。 2、恐怖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有绑架与劫持人质、爆炸(包括邮包炸弹、汽车炸弹、燃烧弹及纵火等)、袭击、劫机(及劫持车船)、暗杀以及施毒、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其他方式。其行为具有组织性,而且具有某种政治目的。 3、反恐怖主义委员会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以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第1373(2001)号决议。该决议的条款规定所有国家应把协助恐怖活动定为犯罪,制止资助恐怖分子,不给予恐怖分子安全庇护,并交流有关策划恐怖袭击的集团的信息。同时成立了由15名成员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监测该决议的实施情况。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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