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半征收附加税会计分录 |
释义 | 因为附加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相应的税率求出附加税。所以企业计算增值税时,这个在月末或季末确认未超过限额不交税时,可以将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而教育附加费在月末或季末一次计提,在知道不交情况下,不需要计提的,也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按减半征收之后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这样做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减半征收相关税费,应当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或“税金及附加”科目、“所得税费用”等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50%*20%,50%是减半征收,20%是税率。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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