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可撤销的行为均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撤销行为之列。 2.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事实,即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立法如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因存在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账目混乱等问题,在实践中甚难实行。如美国旧破产法曾规定,托管人(即管理人)必须证明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美国国会在修改旧破产法的一项报告中指出,在每一破产案件中,涉及可撤销行为时,债务人一般均已丧失清偿能力,但又几乎总是无法确切证明的。所以,美国新破产法中主要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即在法定撤销期间内,债务人被视为已丧失清偿能力,但利害关系人可举证反驳该推定。 我国破产法采用完全程序判断原则,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即形成,并应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3.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撤销权虽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但各国法律通常规定,撤销权应由管理人行使。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于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自身的债权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