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申请吗 |
释义 | “是不可以同时申请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非本人意愿停止就业”的条件才可以。失业保险金一次最多可以支付24个月,而不是终身只能支付24个月。 一般来说,劳动者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非本人意愿停止就业”的条件才可以。失业保险金一次最多可以支付24个月,而不是终身只能支付24个月。职工在养老金到期后找到新工作并参加保险,再次失业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再就业后再次失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将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根据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后,将清除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按照缴费年限单独计算新的缴费年限。前次失业中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可与再次失业时按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是不可以的。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民海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期限不减少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无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材料和失业登记证明。经办机构应当对保险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者期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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