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主观: 在合同中,为了简化对当事人的称呼,一般都将甲方、乙方作为当事人的代称。客户既可以是合同的甲方,也可以是合同的乙方,没有法律规定谁必须是甲方,谁必须是合同的乙方。所以,在实践中,客户一般是合同的甲方,并非法律规定,而是习惯形成。在拟定合同中,既可以将客户列为甲方,也可以列为乙方,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