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广西 养老保险 政策解读: 基本 养老金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已经年满60岁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不设置补缴“门槛”;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主要是考虑:设置“门槛”会把不少已满60岁的老年人挡在门外,不设门槛更有利于充分体现制度的普惠性。而子女参保、父母享受是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家庭 赡养 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和促进家庭和睦。 假如已经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又未满15年的,应该如何缴费?蒋*红表示有两种方法,一是继续按年缴费,逐年缴纳到满15年即可享受待遇;二是一次性补缴后也可享受待遇。 广西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个人按年缴费,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由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这主要考虑到,让农村居民看得清楚、算得明白,具有弹性,同时也有利于经办机构操作。2008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为3690元,因此100元的缴费档次,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7%,适合低收入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3%多一点,但在收入较高的地方只相当于8%左右,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村居民选择。 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主要考虑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集体在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一些村集体有经营性收入。因此,有条件的村集体应该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但由于各地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同时,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改制,因此也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我区根据《意见》制定了试行办法,规定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根据《意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广西包括其中,因此广西目前确定的全额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我区各级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新农保不同于老农保(即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大区别在于有政府的投入,而不是仅仅让农村居民自我储蓄。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符合新农保低水平起步、“保基本”的原则,也是现实财力可以承受的。同时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的补助,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尽快实现“广覆盖”的目标。 自治区劳动厅厅长蒋*红还作了一个形象比喻:政府在新农保的“入口”与“出口”实行补贴。他介绍说,“入口”是指参保缴费时,我区各级财政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出口”指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也可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每人每月55元补贴(即基础养老金部分)。 领取养老金条件 《意见》: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 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法律客观: 广西新增12.6亿元提高养老保险标准;广西全区各级财政新增支出12.6亿元,用于支持提高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筹措9.6亿元,市、县财政3亿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精神,广西从2013年1月起,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此项政策将惠及全区526万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力支持了广西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全面实施。山西完成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山西省在2011年选定了新绛县、蒲县和长治县作为山西省第一批试点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底,首批试点工作已圆满结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该省第一批试点县共涉及8个乡镇、国土面积90120亩、耕地面积58650亩。在试点过程中,山西财政累计下达专项经费354万元,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了有力支持。知识延伸——养老保险组成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2、企业补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3、个人储蓄性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