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对于需要汇总开具的发票,还应当附上购货清单。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