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释义 |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0元 伤残二级:140元 伤残三级:130元 伤残四级:120元 伤残五级:110元 伤残六级:1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6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5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50%、40%、30%核定,即2973元、2378.4元、1783.8元。 (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一、工伤认定单位上报和自己上报报销比例有区别冯? 没有区别。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政策情况来进行报销,一般有70%、80%的情况都有,如果异地报销所生的比例就会更少,保险公司的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照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计算。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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