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
释义 |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刑事案件办案期限: 1、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时间限制。其目的在于避免办案时产生推拖现象和官僚主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少数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上述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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