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损坏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处罚? |
释义 | 故意损坏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举措消除的。 个人有相关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举旅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族答卖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兆逗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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