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淳安县的最新防控政策 |
释义 | 淳安县的最新防控政策暂停休养员家属、亲朋入内探视,暂停社会各类参观考察,社会力量入院开展志愿者活动等。 淳安县的最新防控政策如下: 1、除针对机构设施设备以及人员安全检查外,各类督查检查应报请当地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并不进入生活区; 2、休养员原则上不外出,确因看病等特殊原因外出的,须家属全程私家车接送,并做好个人防护,当天返院时应报告行程,非当天返回的须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致电前台预约返院; 3、机构大门设门内1米线、门外1米隔离线,隔门探视或送物品双方均须配合测温、亮码、扫行程且全程佩戴口罩,并严格落实门口人员、物品检查、登记、消毒; 4、实行休养员生活区和非生活区分区管理,行政、后勤保障及外出人员尽可能减少与休养员接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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