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国在粮食流通领域出台的主要法律法规是( )。
释义
    我国在粮食流通领域出台的主要法律法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行政法规,《条例》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体的法律措施,将有力推动粮食流通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粮食治理水平,确保粮食流通安全高效运行
    一、出台背景:
    1、党的二十大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近年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重大修订,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修订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和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2、国家机构改革后,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执法手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承担起中央储备监管职责,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加快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需要。
    二、出台目的:
    1、《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
    2、《办法》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供更强可操作性,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
    三、主要内容:
    1、《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
    2、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行政执法职权等内容。
    2、管辖部分主要包括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划分,以及中央政府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内容。
    3、立案调查部分主要包括应当立案的情形,以及调查取证、证据收集、鉴定检测、结果审核等内容。查封扣押部分主要包括查封扣押禁止性规定、程序、保管责任、时限、解除情形等内容。
    4、行政处罚决定部分主要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等内容。
    5、责任追究部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规定等内容。
    6、附则部分包括计量相关规定、文件解释权以及拟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四、粮食购销市场方面的问题 :
    1、粮食收购环节。一是无证收购。有一些私营粮商粮贩不按《条例》规定要求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市场准人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随意进入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并不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依质论价政策;二是在粮食供求失衡时,为抢粮源,不顾粮质,盲目提高收购价格。在粮食供大于求时又杀价收购,坑害农民。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就退出收购市场。
    2、粮食批发、加工环节。从武平县情况看,粮食流通形式多样,既有购销一体化经营,也有收购、加工、批发联合一起的企业,难于将这些企业的粮食批发、加工分开。据调查武平县有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共17家,月收购量1433吨,月加工、销售量达1555吨,月库存量达1501吨。有半数以上企业,既加工又批发,但有些企业没有建立台帐,粮食加工、销售数量查实难。
    3、粮食零售环节。一部分人不讲诚信,追求牟利,短斤少两;对质量安全标准把握不严,甚至掺杂使假,侵犯消费者利益,又危害消费者健康。
    五、粮食流通监管方面的问题:
    1、粮食流通监管角色缺位。由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长期以来按照政府计划经济模式行政职能管理粮市,转向市场经济后,如何监管好市场化形势下的粮食流通是一个新的课题,角色上缺位。
    2、粮食流通监管手段缺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粮食流通,在新情况面前,粮食流通监管的指导思想、监管形式、方法措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节奏。
    3、人员缺位。《条例》赋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粮食流通的职能,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但由于受编制的限制,粮食行政机关现有人员数量、结构适应不了新形势需要。就我县而言,人员偏少,年龄老化的问题突出。政府核编行政人员5名,事业人员从1名增至3名,从目前的情况看,虽有编制,但人员仍未配足到位,这些编制数中除核定局领导职数局长、副局长各1名外,其余工作人员仅有6名编制数,现在包括局长在内共6人,其中55岁以上的3人,一年内将退休的2人,要保持正常工作都很困难,粮食流通监管缺少专门人员。
    4、经费困难。财政年核定局机关办公经费不足1万元包干使用,连办公费用开支都很难维持,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就没有专门经费保障。
    六、要解决好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流通的监管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
    1、收购环节。
    (1)以县为单位,把农村粮食购销员组织起来,建立粮食购销员协会,片区设立小组。协会主要任务是向会员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对粮食工作的指示精神;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尤其是组织学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提高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报信息,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些实际问题,为农村粮食购销员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环境,促进农村粮食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农村粮市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调推进,行业自律的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机制。
    (2)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以国有粮企为主,利用国企仓库设施、收购资金、信息等优势,由国有粮企出具收购委托证明书,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与农村的粮食收购,既解决国有粮企人员不足问题,又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能人市收购的问题,实现收购主体合法化和利益上的共享。
    2、批发加工环节。
    (1)一是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形成共识,同心协力,部门间密切配合;
    (2)二是要明确重点,加大监管的力度,尤其对加工、批发一体化的经营实体应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3)三是强化台账的建立和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台帐检查督导,并研究探讨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按电量消耗推算加工量的办法,达到监管的目的。
    3、零售环节监管。
    按照“管住批发,放开零售”的总体思路,把重点集中在监控专门经营粮食的零售店。
    (1)一是粮食流通监管部门必须要求其按工商注册登记实际金额,建立月平均不少于注册资金30%的库存大米,达到防止囤积居奇、买空卖空等不法行为的出现;
    (2)二是对粮食零售专营店,按其所在社区居民人数每日粮食消费总量,库存不少于三天的大米供应量,实现其为当地政府分担粮食供应的压力。
    七、重视解决好粮食流通监管中有关问题 :
    1、更新观念,转换角色。政府和流通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进入角色,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加强和改善对粮食流通的监管,依照《条例》,研究制定完善规范市场流通的地方性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必须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为出发点,以促进经济增长为中心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依照《条例》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制止钻市场放开的空子,行不法勾当,坑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
    3、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从粮食行政机构新增职能和任务看,各级编办要认真妥善地解决好粮食行政管理机构新增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尤其要解决配备好粮食执法监管和社会粮食统计人员编制数和人员配备。
    4、要认真解决好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的经费。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不仅需要人力,而且需要财力,为确保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建议政府单列一项粮食流通监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14: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