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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在粮食流通领域出台的主要法律法规是
释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一、现行粮食流通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粮食购销市场化。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都进入市场购销粮食,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2、以市场为主形成粮食价格。
    3、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粮食批发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4、稳定发展粮食期货市场。
    5、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6、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经销商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以多种形式组织起来进入市场购销粮食,充分开展竞争,推动粮食市场发展。
    7、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8、建立粮食流通法规。2004年5月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奠定了基础。
    9、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由以行政命令为主进行调控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调控,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其中核心政策包括粮食购销政策、粮食储备政策、粮食补贴政策。粮食购销政策主要有自由购销、统购统销、“双轨制”、保护价收购以及最低价收购等政策;粮食储备政策主要有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定;粮食补贴政策主要有直接补贴和价格补贴两种。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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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