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时间为四十五天,不管是退回补充侦查的,还是不起诉决定的都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做出决定。在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院认为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从而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 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