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粮食流通领域出台的主要法律法规 |
释义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一、正面回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二、分析 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充裕、供应充足、市场稳定,人均粮食占有量超世界平均水平,中国饭碗成色更足。但保障粮食安全仍然面临很多风险挑战,粮食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粮食供需结构性短缺问题更加突出,粮食质量安全状况堪忧,粮食产后损失浪费严重等等。 三、粮食大涨价预示着什么 食品大规模涨价说明着农民收成不好。由于货币贬值致使食品售价上涨,甚至影响很多国家和地区。并且食品售价上涨,会致使人们花钱去屯大量食品,怕食品售价会涨得大量,这样会让食品变得尤其少,那么食品售价就会上涨大量。如此恶性循环,会让世界经济变得尤其糟糕。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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