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周末单位组织培训算不算加班 |
释义 | 周六周日两天连续培训,其中一天算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所谓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规定劳动时间外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因此,构成加班就必须符合两个件。一是用人单位的要求;二是超出劳动合同约定。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按照约定的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此时,员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当用人单位因自身的生产经营的需要,要求员工提供“额外”的劳务的时候,其根本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因此,“加班”产生的条件必须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而产生的。员工的要求不能成为“加班”产生的原因。 一、加班费如何计算? (一)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与方法: 加班费支付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计算公式如下: 1、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150%。 2、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与方法: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三)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与方法: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因此,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至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要求支付,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也不将此种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 但个别地区有不一致的规定,如上海,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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