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使用权房新政是什么 |
释义 | 对于上海使用权房新政的问题。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这类住房只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目前,关于上海使用权房最新的一个政策还是2018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差价换房的专项整治通知》,该通知中有几个比较重要的信息:一是2018年8月1日后,已通过差价换房手续持有1套及以上的个人,不得再办理差价换房业务;即2018年8月1日后再办理使用权房承租权转让的,同一个个人只允许持有一套使用权房。二是通过差价换房手续取得承租权的房屋,自凭证发放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转让。此外,上海至今未出台通知中所述2018年8月1日后发布的正式文件,因此使用权房仍不属于限购政策的管辖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第十条差价换房的中介服务包括评估、咨询、代理等业务,共收费应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评估费,评估机构可向评估委托人按每件为100至300元收取。具体收费数额,由评估机构同委托人双方,视住房价值、资料准备、路程远近,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交通费”、“估价结果确认费”等。(二)咨询费,口头咨询费每件不超过30元,书面咨询费每件不超过200元。具体收费数额,口头咨询收费视耗费时间确定,并应明码标价或事先告知;书面咨询应在签订委托合同里明确约定。各业务接待窗口回答问询,不应收取咨询费。(三)代理费,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差价换房兑现的,中介机构可向换入住房的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其标准为换入住房价格的1%。此项收费标准不得因换房中介过程中换购的次数和换出住房价格的高低而另行加收费用。第六条第三款所指的委托代销兑现的,代销方可向委托方按代销价的0.5至2.5%收取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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