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父母全额出资买房,房屋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由获得房子的一方补偿;结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共同财产。第一种情况是,在结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资全额购买了房子,并将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视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在结婚前,一方的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然而离婚时,房子通常会被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种情况是,在结婚后,一方的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被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夫妻双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被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第四种情况是,在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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