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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实质性变更有哪些
释义
    首先,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其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一、工程合同审查的重点是什么?
    工程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以下问题:1、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也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2、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建筑工程违约怎么办
    处理工程发包方违约的方式是:
    1、发包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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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