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权可转质吗 |
释义 | 质权人享有转质的权利,但转质时要经质押人的同意,如果质押人不同意,转质造成质押物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权利质权转质的定义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然后将这种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再次出让给第三人。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二、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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