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生出的幼犊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存、贷款的利息、财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等。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离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由于法定孳息过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为由抵押权人收取时,抵押权人应当将改为抵押权人收取的事实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 也就是说,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仍继续将法定孳息交给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名称不同 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2、抵押和质押生效的条件不同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 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3、担保的方式不同 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所以: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二、抵押物的孳息是什么 抵押物的孳息是指从抵押物中所取得出的收益。民法典: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