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21人被判刑,退赔57亿。被告人黄定方、蔡克意、丁文萍、孙世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明知投单返利模式不可持续、企业未真实上市,仍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上市,以网络平台投单、销售股权换购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黄定方、蔡克意无期徒刑,判处丁文萍有期徒刑十二年、孙世佳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吴克良等17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九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部分适用缓刑。责令21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57亿余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