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干活失火了谁的责任 |
释义 | 一般而言,如工人是在从事工作时,引发火灾,责任应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人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与雇主或用人单位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人追偿。一、不的认定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由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重、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因故意犯罪而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不能因此否定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具体而言,如果职工实施了《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发生人身伤亡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的 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主要是指职工本人受酒精或者毒品的作用,行为失去控制而导致本人受到伤害。这里的醉酒标准,应当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执行。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应当强调,职工受到伤害是由于本人醉酒或吸毒行为引发的各种事故导致的,而不包括在醉酒或吸毒的状态下由第三方或自然力造成伤害的情形,为了遏制职工酒后工作和吸毒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将其纳入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或自杀”是指职工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者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一般而言,职工自残或自杀而导致的伤亡是其故意造成的,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后果应当自己承担,否则,如果职工自残或自杀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对“自残或自杀”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然而,如果职工的自残或自杀行为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认定机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此处的“统筹”层次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确定,即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然而,为了便于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一定的职权,如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等。同时,工作人员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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