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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有什么行为
释义
    法律分析: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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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