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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公积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释义
    深圳公积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i深圳APP等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的“最低生活保证提取”,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系统当场自动审核;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
    6、送达:系统当场自动出业务受理回执,申请人自行打印。
    深圳公积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提取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刷卡验密);
    4、委托配偶办理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配偶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
    5、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综上所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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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