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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后养老保险能退吗
释义
    离职了养老保险是不能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是不能退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按月领取,但除出国定居等情形外,不能要求退。
    一、单位补缴社保的是不是就可以撤回社保的了
    不可以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发实施后,养老保险除了在职死亡、出国定居、重复缴费等情况下,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选择退保。如果你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可以自愿选择退出个人账户部分的。虽然不能退,但是你可以根据你的个人情况进行续保或者转移。
    二、求去世社保退款
    对于缴纳社保还没来得及领取,参保人就过世的情况,应该来说是非常少见的,有朋友留言询问这样的情况应怎么办,是否可以全额退款?
    面对这样的问题咱们还是关键要看参加的是哪一种保险,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能退的只是个人账户存储额;
    但是两种情况也不一样,这里咱们就详细的来说一下,希望能够给遇到这样问题的朋友们,带来一些帮助。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够全额退款,咱们知道,对于城镇无固定职业或进城灵活就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参保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缴费的比例高,退休待遇和医疗报销的比例也高,但是,个人缴费不是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比如说养老金,个人缴费只有40%进入到个人账户,60%进入到了统筹账户,比如说每个月缴费800元;
    只有320元进入到个人账户,480元进入到统筹账户,所以说,如果说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话,已经缴费10年,总共缴纳养老保险8.2万元,那么只有3.28万员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进入到个人账户。
    另外,职工医保保险费一样也不是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按照相关的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所缴纳的保费大概有70%进入到统筹账户,30%进入到个人账户;
    也就是咱们所说的个人账户返还额,比如说每个月缴费600,每月返还额是180元,参保人死亡,对个人账户储额可以继续承方式返还,统筹缴费账户不能退还,假如说缴费10年7.2万,可以返还2.16万。
    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全额退还,但医疗保险费不能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以前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也是以自己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城乡居民保险每年缴费一次,大部分地区缴费档次从100元到1500元共12个档次,每档政府补贴30到80不等,自己缴纳的费用以及政府补贴的费用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
    如果遇到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可以全额退还,这其中包括政府的补贴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等。
    另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每年缴费一次,目前最低档220元每年,也有一些地方更高,城乡居民医保是没有个人账户的;
    也就没有了所谓的返还,全部缴费都进入到了统筹账户,更不存在退还这中情况。
    三、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是什么
    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是直接挂钩。社保基数的计算方法是工资低于社保下限基数,按下限基数缴纳。如高于下限,按实际去年全年平均工资缴纳。新进员工为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老员工社保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社会保险基数的档位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二、个人社保的取出条件如下: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
    3、参保人出国定居;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
    5、外地农村户口可以在离职后申请退养老保险个人交费部分的,单位部分不能退,其他的社保不能退。
    总之,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是直接挂钩。社保基数的计算方法是工资低于社保下限基数,按下限基数缴纳。如高于下限,按实际去年全年平均工资缴纳。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参保人因故死亡;参保人出国定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可以直接取出社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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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