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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裁员与正常裁员有什么不同?
释义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采取的裁员方式,与非经济性裁员不同,后者是违反劳动者意愿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裁员人数超过20人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裁员时应优先留用长期合同员工和家庭有需要扶养人员的员工。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应通知并优先招用被裁员工。
    法律分析
    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的区别是: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所为。非经济性裁员多是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拓展延伸
    经济裁员和正常裁员的影响及其区别
    经济裁员和正常裁员是两种不同的裁员方式,它们在影响和执行过程上存在一些区别。经济裁员通常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财务状况不佳或市场需求下降而进行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这种裁员方式可能导致员工失业率上升,对员工和其家庭带来经济和心理压力。而正常裁员则是基于正常的业务调整和组织优化,通常是在经过充分考虑和沟通后进行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提升企业竞争力。正常裁员可能会提供更多的离职补偿和转岗机会,减少员工的负面影响。因此,了解并区分这两种裁员方式对于员工和企业都非常重要。
    结语
    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的区别在于,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而为之,而非经济性裁员则是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特定人员。经济裁员可能对员工和家庭带来经济和心理压力,而正常裁员则更注重提供离职补偿和转岗机会,减少员工的负面影响。了解并区分这两种裁员方式对于员工和企业都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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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