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谁来赔偿损失?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可推动保险机构提供赔偿保险。地方政府需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由中央财政提供经费补助。 法律分析 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来赔偿。 农作物被野生动物毁坏之后一般可以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再由村干部汇总本村所有的农作物损失情况,然后形成报告逐级向乡、镇、县、市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报告,正常情况下会由市或县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捕捉,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给予评估和补偿。 那么野生动物造成哪些损失,需要进行赔偿呢? 具体来说,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较大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谁赔偿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可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中央财政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以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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