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仅针对合伙企业欠款中的一个合伙人提起诉讼? |
释义 |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原则:《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无法人资格。债务清偿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偿付,如不足则追溯到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企业可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担盈亏,也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法律分析 可以。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原则的规定。 债务清偿,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合伙企业的债务,即合伙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所产生的各种债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付。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如果产生的债务大于企业财产即属于资不抵债,在此情况下还要溯及合伙人自身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结语 合伙企业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在清偿债务时应优先使用其全部财产。这一原则是合伙企业与第三方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债务,这些债务应优先以企业财产进行偿付。如果债务超过了企业财产,合伙人可能需要使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担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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