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80年11月入伍怎样算工龄 |
释义 | 企业退休工龄计算方式: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工龄是指国家职工从事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职工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贡献的大小,因此,工龄是确定职工工龄津贴和享受某些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本条件。 工龄具体是如何划分的? 在国家有关文件中曾使用过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折算工龄。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曾对企业而言,劳动年限和工作年限曾对机关、事业单位而言,我们现在所称的工龄计算是指既适合企业又适合机关、事业的连续工龄和折算工龄。现将其含义、作用、计算办法及彼此的联系、简介如下: 1.一般工龄: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过去只作为职工的退休条件之一。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规定”从退休条件中将一般工龄取消。至此,一般工龄就不再起任何作用。 2.本企业工龄:系指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本企业工龄的计算,包括职工在建国前后,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或在不同企业工作,按规定前后可合并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主要作为享受病假退休待遇的依据。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用连续工龄代替了本企业工龄。至此,本企业工龄不再沿用。 3.劳动年限:曾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计算办法和作用与企业职工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规定”中只要求年龄和连续工龄符合所规定的退休条件就可退休,劳动年限就不再用了。 4.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职工参加革命工作后就开始计算的工作时间。包括建国前后在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及建国后的国营、合作经营、公私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按规定都可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5.连续工龄:指职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可连续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经组织调动前后的工作时间均可计算连续工龄。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企业、事业和机关统一执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将企业的本企业工龄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统称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实际上与本企业工龄、工作年限在计算方法和作用上是大体相同的。现在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和人民团体。其计算方法是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按实际时间跨年度累计计算的,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是应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6.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的工作场所和特定的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规定折算率折算的工龄。经折算出的工龄与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在计算待遇时同连续工龄作用一样。计算办法如下:在低温、高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每在此种场所和地区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和常年在4500米地区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高温工作是指摄氏38度和热辐射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低温工作是指在摄氏零度和以下低温场所工作。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条例》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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