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与该保险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的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可能导致理赔纠纷。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与该保险有关的一切事项,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一切情况。如实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人明确告知的与保险有关的问题如实答复,但保险人未明确告知的,被保险人不需要告知。” 3.《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