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