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二)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三)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工程质量一直都是我们国家在严抓的问题,因为近年来,我们国家的豆腐渣工程现象还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判决书是用来通知工程负责人的。当我们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判决书的时候,就意味着工程质量没有通过国家的检验,需要进行检修。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判决书中对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合理使用寿命,又叫设计年限,或者叫建筑物的安全耐久使用年限,年限为不少于50年。《民用建筑设计规则》第1条第4款规定的设计年限,具体是:农村砖木结构建筑不少于30年,城镇的砖混(砖和混凝土)结构建筑不少于5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不少于70年,钢结构建筑不少于100年。《建筑法》8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间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是指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还包括工程保修的各部位的合理使用寿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规定建筑物一般部位即装修工程和管道工程等为不少于2年,重要部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墙角和卫生间为不少于5年。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质量缺陷的责任人只能通过鉴定或者评估来确定,谁是责任人有责任就应当赔偿。质量缺陷有地基和主体结构方面的根本性缺陷和非地基和主体结构的非根本性缺陷。两种不同的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质量缺陷最为严重的是质量不合格达到不能安全使用的程度,即危险房屋,那就可能要炸掉或者拆除。如果被评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整个工程造价不能计算以外,还要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