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些情况下,商品房广告可视为要约? |
释义 |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一、开发商违约赔偿金额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房地产预/销售宣传广告内容的要求 根据《广告法》、《暂行规定》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且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及预/销售许可证号。发布房地产预/销广告实践中常常涉及但不应违反的内容要求主要为: 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或其他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2、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及类似用语; 4、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5、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6、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价格应当用实际销售价格表述,且应明示有效期限; 8、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9、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涉及正在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应当注明正在规划或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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