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领结婚证同居产生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按农村习俗甲给乙彩礼160000元、三金;乙用部分彩礼钱购置了陪嫁品。 2018年5月1日,甲与乙如期举行了婚礼仪式,婚礼当天,甲给了乙现金若干(包括下轿礼、礼菜钱等)。后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同居生活,且双方同居后生下女儿李小某。后甲和乙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乙自行搬出甲家,与甲分居生活。后甲起诉乙:要求李小某归自己抚养,由乙支付抚养费;要求乙返还彩礼;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100000元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所保护可自行解除。但是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所引起的财产争议,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人民法院应予处理。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非婚生女李小某一直生活在原告家中,并由原告母亲帮忙照顾,本院认为目前李小某由甲抚养较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本案被告应支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的标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参照被抚养人所在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情况,酌定抚养费按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 同居期间,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收受了原告的彩礼,应予适当返还。综合考虑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的事实,考虑同居时间,被告收受彩礼的数额,法院酌定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款28000元。被告在原告处的用彩礼款购买的陪嫁品归原告所有。对原告主张的共同存款,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笔存款的存在,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求。 法律解析: 如今青年男女同居的越来越普遍,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主要的纠纷如下: 1、返还彩礼(彩礼范围的认定); 2、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包括支付抚养费等) 3、陪嫁物品的处理; 4、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大部分同居关系纠纷源于农村;只举办了结婚仪式,未登记结婚,后达到法定年龄后,同居双方因生活琐事积累的矛盾较深,男方多次要求办理登记,女方不愿办理以至于男方起诉返还彩礼等。 一、彩礼的认定范围及返还标准 在实践中: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大额彩礼应予返还。且彩礼的给付与社会和谐、文明相悖、接受大额彩礼的一方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广义的彩礼包括多种多样:大额礼金、上车礼、下轿礼、礼菜钱、订婚钱、端鞋钱、刷笑钱、以及购买的笔记本、三金、见面礼、3000元以上的首饰等等。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婚礼当天,双方及其亲属按照习俗互有数额不等的金钱给付行为,按照习俗收取的数额不大的礼金应属于赠与行为,以及在谈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发的520、1314的红包一般也认定为赠予行为,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这些一般都不予认定为彩礼。对于男方为举办酒席花费的钱物一般也不做彩礼认定。另外,男女双方在婚礼前交往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赠送的价值较小的日常用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返还标准:彩礼返还数额应根据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长短、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双方的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条件等情况酌情返还。另外,在返还彩礼时不应计算利息。在审判实践中,每个法院的裁判标准,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文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施行)》的通知。该文件对返还标准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在同居关系中,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很多时候也生育有子女,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同居关系纠纷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法院应予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陪嫁物品的处理 在同居析产纠纷中,女方往往会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具体案例参考:(2021)黔0623民初1359号判决书,如该陪嫁物品系女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在同居析产中,男方应予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如女方的陪嫁物品系用男方给予的彩礼购买的,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返还彩礼问题的时候会将用彩礼购置的陪嫁物品归属于男方。如本文前述案例。 四、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同居男女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应就同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