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哪些情形
释义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一、辨认笔录的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8: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