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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有哪些
释义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保护措施。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和体力劳动,不得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她们享有每班两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且算作劳动时间。若婴儿虚弱或夏季满哺乳期时,可适当延长哺乳期。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哺乳女职工能提供丰富、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
    法律分析
    一、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在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不得",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全身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应暂时调离接触可自乳汁排出的化学物质的作业,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的精神,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的劳动。
    二、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结语
    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安排受到《劳动法》的规定和保护。根据法律,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禁忌的劳动。此外,她们也不应被安排加班、夜班工作。为保障婴儿的喂养,女职工哺乳期间应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同时,国家规定了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每班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安排和不得从事夜班和加班的工作。对于婴儿特殊情况下的哺乳期延长,也有相应规定。根据相关法规,我们应当充分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权益,确保婴儿得到充分喂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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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6: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