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职业功能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职业功能二:劳动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职业功能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职业功能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特性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