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关于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规定,政府机关拆除违章建筑应经过以下程序:1、立案调查。政府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3、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需要拆除其违章建筑后,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建筑合法,或者其建筑通过补办手续可以转换为合法建筑,行政机关不得责令其拆除建筑。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内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