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熟:旗杆被风刮倒致人受伤 责任该如何划分? |
释义 | 旗杆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构筑物,其形态耸立,越高越易折断、刮断,对靠近其四周的行人有较大危险性。旗杆被台风刮倒而横倾于道路中间,作为旗杆的所有人,被告公司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属管理不善,也未及时消除旗杆横倾路中的危险状态,增加了行人雨天路上行驶的危险程度。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彩旗杆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构筑物,虽与灯箱广告牌、烟囱等不同,不是添附在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但与其相似的是,旗杆形态耸立,越高越易折断、刮断,对靠近其四周的行人有较大危险性。旗杆被台风刮倒而横倾于道路中央,作为旗杆的所有人,被告公司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属管理不善,也未及时消除旗杆横倾路中的危险状态,增加了行人雨天路上行驶的危险程度。因此,认定旗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对旗杆尽管理维护的义务,导致了旗杆横断路中,造成威胁行人安全的状态,此为不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电瓶车行至该道路时,疏于对路面的观察,被倾倒在道路中间的旗杆绊倒受伤,对事故发生亦具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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