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的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权属证明需要登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后,发放不动产产权证才能证明房屋权利的归属。 动产登记证明需要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登记申请;查询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应提交本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