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秦皇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秦皇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秦皇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办理条件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满足: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举办具备法人条件; 4.举办民办学校应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办学条件。 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满足: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①中国法人资格;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③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该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秦皇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办理材料 1.受理 2.专家评审 3.审查 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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