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间的起算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一、期间的起算的类型 1、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起算点:从知道谁是侵权人,在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时效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4、不当得利时效起算点,从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知道谁是不当得利人时开始计算。 5、无因管理时效的起算点。管理人主张费用和赔偿的,从知道谁是被管理人以及管理行为结束开始;被管理人主张赔偿的,从知道损害事实和知道谁是管理人开始。 6、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和赔偿的时效起算点,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计算。 7、关于合同责任。履行期限明确的,从履行期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履行期不明确的,如法律推定可以明确履行期,从履行期届满起算。如债权人给了明确宽限期,从宽限期届满起算。如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遭义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则从义务人拒绝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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