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只能在限额内使用。现金支付,除此之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因此企业大额支付现金超过额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条例 一、实行大额现金备案制度。对超过金额起点的大额支付现金,要求企业必须随时报告、登记、报送县人民银行备案。 二、对超过金额起点的注册现金的汇票、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我行配备兼职人员,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对重大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多头开户,加大查处力度,堵塞逃避监督漏洞,深入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宣传,使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现金问题的发生。 五、企业支取现金,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三级审批,即管户信贷员、信贷科长、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制度,防止企业在支取现金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 六、大额现金支取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企业支取现金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造成不合理用现、套支等问题的要追究管户信贷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 (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