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处理,并当场出具 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具有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